(2015)邹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呈英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呈英,邹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邹行初字第84号原告谢呈英。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城岗山南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梁富华,该局局长。原告谢呈英因要求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呈英负担。审 判 长 刘克斌人民陪审员 刘庆客人民陪审员 唐爱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刁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