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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伟强与被执行人张金伟、孙明洲、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伟强,张金伟,孙明洲,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2-5号申请执行人:毛伟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金伟,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明洲,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XX光,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毛伟强与被执行人张金伟、孙明洲、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伟强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金伟、孙明洲、XX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明洲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