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崔桂臣与崔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臣,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崔桂臣,男,满族。被告崔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臣与被告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桂臣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桂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桂臣负担。审判员 董仁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