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唐仕琼与李晓军申请宣告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仕琼,李晓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旺苍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唐仕琼,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4日。委托代理人:何恩乾,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晓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5日。申请人唐仕琼申请宣告李晓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晓军于1995年1月与蒲晓林登记结婚,1995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李志国。1997年1月外出务工,之后下落不明,1999年蒲晓林诉至旺苍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1999年5月本院判决蒲晓林与李晓军离婚。李晓军之母唐仕琼于2010年1月6日以李晓军长期与其无联系,多方查找无果向旺苍县公安局口头报警并登记在案。2014年3月唐仕琼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宣告李晓军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和被申请人李晓军所在村社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晓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晓军仍然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李晓军,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南峰村1组,系申请人唐仕琼之子。以上事实有旺苍县东河镇南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旺苍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旺苍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999)旺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经庭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晓军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本院公告发出寻找,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晓军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唐仕琼申请宣告李晓军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晓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菊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