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申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家民、张玲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家民,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申字第00075号申请执��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孙家民。被执行人:张玲,孙家民妻子。上列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家民、张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书和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3)143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3)14326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克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