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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庆光林、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王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光林,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王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342-1号申请执行人庆光林,男,1986年9月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朱敬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被执行人王亭,男,1962年2月生,汉族,住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晨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庆光林、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被执行人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339等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肥西县桃花镇玉兰(长安)大道28号的全部土地及其占有范围的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了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699.4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西县桃花镇玉兰(长安)大道28号的全部土地及其占有范围的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