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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营、谢洪涛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营,谢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116-2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洪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洪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洪涛的存款35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