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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卫金郎、卫延郎、卫涛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某甲,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被告人卫某乙,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被告人卫某丙,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吕某、李某、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民事部分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苟巧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延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警接到雷家滩三道巷“花语新天地”KTV老板孙某某报警,称有人酒后在花语KTV酒后打人闹事,请求处警。接报后延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随即指派巡警大队民警依法处警,巡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延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也到达现场,通过询问得知报案人即KTV老板孙某某在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又拨打延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电话报警。通过现场了解情况后,延长县公安局巡警队民警吕某、李某、刘某、冯某某以及延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霍某某、李某某、卫某某依法口头传唤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三人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醉酒的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兄弟三人拒不配合且无故辱骂民警,卫某甲并上前殴打报案人孙某某后被处警民警制止,随后醉酒的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兄弟三人以公安局民警在制止打人过程中殴打了卫某甲为由,同延长县公安局巡警队处警民警、城关派出所处警民警进行撕扯,后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三人对延长县公安局巡警队处警民警吕某、李某、刘某三人进行殴打,并致使巡警队处警民警吕某、李某、刘某以及报警人孙某某四人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处警民警吕某、李某、刘某的损失均属轻微伤。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案件照片及相关书证。三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犯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承认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酒后到延长县雷家滩三道巷“花雨新天地”KTV唱歌时与老板孙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拨打110报警。延长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吕某、李某、刘某、冯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着警服、驾警车随即赶到事发地点。在处警调查时,酒后的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对处警民警吕某、李某、刘某进行谩骂、殴打,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吕某、李某、刘某构成轻微伤。2015年3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分别向被害人吕某、李某、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本院依法调取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受案并立案侦查。2、被告人卫某甲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他和弟弟卫某乙、卫某丙及妻子、朋友一起吃了饭,共喝了两瓶白酒。17时许,他们去了花语KTV唱歌,又要了两件(24瓶)啤酒。期间卫某丙和KTV老板争吵了几句,他们就一起去了老板办公室。他骂那个老板,并扑上去要打,卫某丙和姓白的朋友把他拉到了楼底下,老板也跟下来了。这时来了一辆警车,下来几个穿警服的人,一个戴眼镜的警察问他谁在楼上闹事,他说是他,那个警察让他跟其走,他不走,几个人一起上来拉来他,被他挣脱开。戴眼镜的警察在他的左大腿前面蹬了两脚,他就把那个戴眼镜的警察抓着不放,又过来个高个子警察让他把人放开,他没有放,然后他们就互相拉扯推搡,这时候又来了个警车,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3、被告人卫某乙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晚上吃完饭,他们去花语KTV唱歌。他大哥卫某甲和老板因为点歌的事吵架了,他把他大哥拉回了包间。然后他们就从包间下来了,他当时喝醉了,之后的事情都不记得了。4、被告人卫某丙供述证明,当时他看到一起喝酒的那个人跟老板吵了,他就把他大哥卫某甲拉住没有过去。他们刚从KTV出来警察就来了,警察叫他们到公安局去,他不愿意去,就撕扯、推搡警察,还用拳头打了警察。他看到他大哥卫某甲用脚踢了警察一脚,再没有看清楚其是怎样打的。5、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21时58分,110指令雷家滩三道巷花语KTV有人闹事,接报后,冯某某带着他、吕某、刘某去了现场,此时城关派出所的车也到了现场。当时KTV楼下的马路中间站了十几个人大喊大叫,他下车后,卫某乙浑身酒气,走路摇摇摆摆的把他的手抓住,冯某某过来将其手扳开。此时KTV老板说这弟兄三人闹事了。正说着卫某甲就扑过去对老板连骂带打,卫某乙也冲过来,他和冯某某拉着卫某乙,吕某和刘某拉着卫某甲,但两人还用脚踹老板,他们把卫某甲、卫某乙拉到路边,他控制着卫某乙的胳膊,但卫某甲连骂带踢让把卫某乙放开,这时卫某甲的三弟卫某丙跑过来把控制卫某甲的吕某、刘某推开。吕某拿出手机对几个人的行为进行录像,卫某丙和卫某甲抢吕某的手机,把吕某的警帽和眼镜打掉了,然后刘某又拿出自己的手机开始记录。他把卫某乙拉到车上时,兄弟三人说要把老板也带上,他把老板叫上走,老板刚到车跟前,其三人就冲过去打老板,他们让老板坐到车上,吕某驾驶车,他在副驾驶,冯某某在吕某后面,刘某在他后面,老板在后排中间,他们准备让老板先离开,这时卫某甲把车门拉开和卫某乙两个人用拳头打刘某,用脚踢,他就跟冯某某赶紧把两人拉到边上,刘某也下来了,这时卫某丙过来把冯某某的警帽打掉,卫某乙一手抓着他的领口,一手抓着冯某某的领口威胁他们。卫某甲说戴眼镜的警察打自己了,边说边往前扑,说警察打人了,兄弟三个同时冲向吕某用拳头打,用脚踢,他跑到跟前,卫某乙一脚踢在他的裆部,不知道是谁又在他的嘴边打了一拳,在右腿外踢了一脚。他们跟卫某甲的一个朋友把弟兄三个拉开后,吕某跑进车里,卫某甲跑过去拉开车门让吕某下来,吕某下车后,卫某甲和卫某乙又开始围打吕某,他过去抱住卫某乙,卫某甲对吕某拳打脚踢,卫某乙也用脚踢吕某,这时特警中队增援了两名特警将局面控制,将兄弟三人拉回了派出所。6、被害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晚10点许,他和冯某某、李某、吕某接到110指令去雷家滩花语KTV处警。到达现场后有三个人把KTV老板围住,四周还围了一群人。冯某某问老板怎么回事,那三个人就冲过来打老板,现场很乱,那三个人开始跟他们拉扯,嘴里还骂骂咧咧的,不让他们把老板带走。拉扯过程中,其中一个穿夹克的人在他的左侧大腿踢了两脚,冯某某的帽子被人打的掉在地上,肚子上还让人踹了一脚,吕某看见那些人动手就用手机在旁边摄像,那三个人又过去把吕某的手机打的掉在地上,在其身上连踹带打,他们把老板带到车里准备先去派出所,这三个人挡在车前阻止,其中一个人把车门拉开要打老板了,他就上去挡,全打在了他身上,把他警服肩章扯掉,这三个人又开始打吕某,在其身上踹,他用手机把过程都录下来。整个过程他都没有动过手。7、被害人吕某证言证明,他们接到110指令后,和冯某某、李某、刘某四人穿着警服,携带处警装备,驾驶警车前往现场。他们下车后看到路口站着三个男性青年和KTV老板孙某某正大声吵闹,周围有很多围观的群众。孙某某告诉他们这三个人不付帐,这时一个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抓住孙某某拉扯,冯某某制止,一个穿白色小点衬衣的男子冲过来抓住冯某某的衣领不放,他与李某、刘某将拉扯的两个人拉开,他拿出手机进行摄像,穿衬衣的男子冲向他夺他的手机,骂骂咧咧的让他把手机关掉,穿黑外套的男子冲过来一拳打在他的头部左侧,将警帽甩在地上,穿黑外套的男子抓住他的衣领,穿衬衣的男子拉扯刘某的衣领,还有一个穿蓝白色外套的男子一直拽着孙某某。他们把孙某某带到警车内,穿衬衣的男子和穿蓝白色外套的男子冲到警车右侧,把车门拉开,在孙某某身上拳打脚踢,刘某也被打了几下。他们几个下车挡住两个人,冯某某拉穿蓝白色外套的人,被其一拳将警帽打掉,穿黑外套的男子冲过来朝冯某某肚子上踢了一脚,李某抱着穿衬衣的男子,被对方抓住衣领,穿蓝白色外套的男子抓住他和刘某的衣服,用拳头朝他们身上乱打,他的眼镜被打掉了,还在他的裆部踹了一脚,他倒地后,对方用脚在他的胸口身上乱踢,一直到增援的民警到场。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晚,卫某甲兄弟三个在他这里唱歌。因为点歌的原因,老三来他办公室骂他,被人拉回包厢,唱完歌后不给结账,他打110报警,老三扑的要打他,兄弟三人互相推搡的从楼道来到了KTV门口,因为没有结账他也跟着下来了,在门口等警察。过了一会派出所和巡警队民警就一起来了。民警刚下车,三兄弟就一起过来准备殴打他,民警把三兄弟拉开,老二抓住他的衣领,一个民警抓住老二的手,老三看见了将民警身上踢了一脚,派出所民警让他先到派出所,老三又过来抓住他的衣领在他的脖子和耳朵上抓了几把,民警又把老三拉开,老大又过来抓他,又被民警拉开了,老大就开始乱打,将几个民警都打了几拳。他坐在巡警队的车里准备离开时老二和老三打开后排车门,老三抓着他的衣服让他下来,他下来站在河岸边,看见三兄弟一直跟民警撕扯了,推搡,此时又来了几名特警,才把三兄弟带走了。民警当时没有殴打和辱骂三兄弟,当时派出所的民警正在录像了,老大就把录像机给打的掉在地上。当时老大穿个羊毛衫,短发偏瘦,老二上身穿夹克衫,夹克衫分上下两种颜色,老三穿黑色上衣。9、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他和同学郑某某及兄弟三人等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多白酒,之后他邀请去花语KTV唱歌,又喝了约二十瓶啤酒。老二和老三离开包厢出去不久就在吧台前跟人吵架,老大喝醉了,抓住他的衣领到卫生间不让他管,他出去结账了,他们弟兄又挡住不让他结账,并且辱骂、推搡老板,他便先离开了。10、证人郑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卫某甲请他和郑某乙、白某某吃饭,他们喝了2瓶多白酒,然后去了花语KTV唱歌。老大卫某甲和白某某发生了口角,白某某先走了。他和郑某乙从KTV出来看到警察已经来了,场面很混乱,卫某甲兄弟三人和警察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对摄像的民警进行辱骂,老大卫某甲把摄像用的东西打掉。警察要将兄弟三人和老板带回,老三跟KTV老板发生争执,之后卫某甲兄弟三人对进行劝阻的警察拳打脚踢,并将一名警察的帽子打掉。后来卫某甲兄弟三人对另一名警察进行殴打,将这个民警的眼镜打掉,民警身上都是脚印,在这过程中,他和警察一直对他们兄弟三人进行劝阻,最后又来了一辆警车和几个警察,才将他们带走了。11、证人郑某乙证言证明,事发时卫某甲、卫某丙、卫某乙都喝醉了,警察来时其三人扑向KTV老板拳打脚踢,警察询问情况时这三个人骂骂咧咧的,不配合,旁边的警察试图把其拉开,,现场很乱,灯光也很暗,看不清谁跟谁,但他看警察一直都用手机摄像,之后不知道谁打掉了,一个警察的帽子也掉在地上,他们兄弟三个手乱扬的打警察及KTV老板,一直拉拉扯扯僵持了40分钟,最后被警察带走。1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他是花语KTV服务生。2014年11月12日晚上20时许,来了8个人唱歌,点了24瓶啤酒,到21时许,一个穿暗绿色夹克的男子因为点歌的事对老板孙某某说不结账,一个穿毛衣的男子扑的要打孙某某,孙某某就报案了,他没有再跟着出去。1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22时,孙某某拨打城关派出所电话报称有人不结账,他与民警霍某某、卫某某与巡警队民警先后赶到现场,霍某某与卫某某向报警人孙某某了解情况,他负责录像,当时场面很混乱,卫某甲兄弟三人在一起撕扯,后卫某甲看见他在用执法记录仪摄像,就将他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后三人又开始殴打孙某某,霍某某、卫某某与巡警队的冯某某、吕某、李某上前劝阻,卫某乙抓着孙某某的衣领,霍某某和卫某某把他们拉开,卫某丙又过来抓住孙某某的衣领在其脸上打了几下,霍某某和卫某某把卫某丙拉开,卫某甲见民警抓住卫某丙,就过来抓孙某某,被周围民警劝阻,卫某甲就开始殴打周围民警,在卫某某的脖子上打了几下,又在过来劝阻的李某身上打了几拳,这时卫某甲兄弟三人开始围攻孙某某,在孙某某身边保护的民警吕某被三人殴打,吕某眼镜被打掉,冯某某进行劝阻,帽子被卫某乙打掉,之后孙某某被冯某某和李某拉到警车内准备带离,卫某乙和卫某丙两个打开后侧驾驶门,拉扯孙某某衣领让其下车,冯某某与李某阻挡,霍某某和卫某某将卫某丙拉到警车一旁,当时周围停一辆出租车,卫某丙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辱骂威胁。卫某甲和卫某乙开始殴打民警冯某某、吕某和李某,并将吕某打倒在地,后赶来特警将卫某甲、卫某乙带离,他和卫某某、霍某某将卫某丙带离时,卫某丙反抗并在霍某某脸上打了一拳。证人卫某某、霍某某与证人李某某证言一致。1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5、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花语新天地KTV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中2014年11月12日21:56—22:31视频记录、民警刘某手机中2014年11月12日22:18-22:39分视频记录、民警吕某手机中2014年11月12日22:03—22:12视频记录。16、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4年11月12日21:55分,一男子报案称在雷家滩花语KTV有人酒后闹事。报案人手机号码1330911****(卷二124页)附接警员情况说明。17、延长县公安局便函证明,民警吕某、李某、刘某系正式在编民警。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吕某、李某、刘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19、延长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明,吕某、李某、刘某、孙某某受伤住院情况20、户籍信息证明,卫某甲,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卫某乙,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卫某丙,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21、谅解书证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涛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4400元并已支付,孙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判处。22、延长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及谅解书证明,2015年3月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分别向被害人吕某、李某、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并实际履行。吕某、李某、刘某分别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卫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三、被告人卫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白兴蔚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