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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帮新与被告朱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帮新,朱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470号原告田帮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乡。被告朱叶辉,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帮新与被告朱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帮新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帮新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叶辉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帮新撤回对被告朱叶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田帮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斌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