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杨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