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郝彦生、郝彦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浏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调解书与胡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彦生,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75号申请人郝彦生。被执行人胡XX。申请人郝彦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浏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调解��,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胡XX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875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XX银行存款15725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帐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