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郝彦生、郝彦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浏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调解书与胡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彦生,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75号申请人郝彦生。被执行人胡XX。申请人郝彦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浏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调解��,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胡XX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875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XX银行存款15725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帐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