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洪相与陈国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相,陈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相。被执行人陈国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柱发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维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