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邵承道、张红强与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承道,张红强,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邵承道,居民。原告张红强,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懿杰,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蔡卓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平,居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飞野,居民,系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案在审理原告邵承道、张红强与被告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承道、张红强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承道、张红强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邵承道、张红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