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立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树忠与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忠,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东,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25-2号申请人李树忠。委托代理人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珍珍,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26号。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文东。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金岛大厦B座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杏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树忠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东、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东、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树忠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开户行:沧州银行车站支行,银行账号:50×××07),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南侧永安大道西侧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沧运国用(2008)第XX号】为申请人李树忠提供担保,担保人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树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以价值1980万元为限)。二、对担保人李树忠提供的担保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