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道锐申请执行桐梓县同德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锐,桐梓县同德煤矿,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杨道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桐梓县同德煤矿。住所地桐梓县茅石镇。负责人徐显平,系该煤矿投资人。第三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445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3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桐梓县同德煤矿在第三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有环境恢复保证金,该笔环境恢复保证金存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开设在贵州银行遵义红旗路支行账户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在贵州银行遵义红旗路支行账户存款中的85693.43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用作杨道锐申请执行桐梓县同德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兑现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