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亚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许亚朋,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亚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亚朋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亚朋诉称,2014年7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原告驾驶豫HPPX**小轿车在平舆县解放街新时尚东侧将朱子风撞伤。朱子风出院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朱子风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000元。肇事车辆入有交强险。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辩称: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转让,也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原告不是受害人,不具有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在驾驶人员无证驾驶且侵权人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内对受害人先行进行赔偿,赔偿后可再向侵权人追偿,实际上最终还是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在对受害人朱子风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义务就自然消灭,原告不能因其代替保险公司履行了先行赔偿义务而主张向保险公司追偿,因为他只是承担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原告许亚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HPPX**小型轿车在平舆县解放街新时尚附近将朱子风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许亚朋驾驶车逃逸。该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许亚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朱子风入住平舆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8月1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3890.30元。同年10月21日原告许亚朋与朱子风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许亚朋一次性支付乙方朱子风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捌仟元正(8000元)。二、以后案结事了,许亚朋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损失及其它权益;三、朱子风的索赔权转让给许亚朋行驶,朱子风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许亚朋向朱子风支付赔偿款8000元。豫HPPX**小型轿车行驶证显示该车所有人为罗佳,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告许亚朋身份证、朱子风身份证、户口本、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4)第3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豫HPPX**小型轿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保险单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原告许亚朋无证驾驶车辆致朱子风受伤,朱子风享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若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许亚朋属于该起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即是最终赔偿义务人。现原告许亚朋赔偿朱子风的损失只是履行了其应该尽的义务,其无权再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亚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亚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