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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初字第30号原告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赵义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人民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万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建中,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方圆,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56万元。嗣后,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0元减半收取7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800元,由原告宜兴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科审 判 员  蒋依澄代理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骊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