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朴三河与张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三河,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朴三河,住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哲,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朴三河与被执行人张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哲向原告朴三河代为清偿被继承人张道永生前所欠原告朴三河的债务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朴三河表示本案不需法院执行,并要求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