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和龙市有臣供热公司与和龙市地方税务局八家子分局供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和龙市地方税务局八家子分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15号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八家子镇四分会。法定代表人朱有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艳秋,女,汉族。被告和龙市地方税务局八家子分局,住所地和龙市八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龙市地方税务局八家子分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星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