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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桂华与孔为明、上海海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华,孔为明,上海海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吴桂华。委托代理人肖燕。被告孔为明。被告上海海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良,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华诉孔为明、上海海聚物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华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桂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