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上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彦明、肖西等与胡勤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明,肖西,胡勤勤,胡党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胡彦明,男,汉族,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肖西,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勤勤,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第三人胡党委,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明、肖西与被告胡勤勤、第三人胡党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彦明、肖西以双方正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彦明、肖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彦明、肖西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