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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为平等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为平,陈杨,王宝记,王为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王为平,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杨,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宝记,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为运,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为平、陈杨、王宝记、王为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