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东彬与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彬,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周东彬,成都毅××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汽车制造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周东彬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含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