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少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与张祖福、王顺兰、张奕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张某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少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负责人张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200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理人张劲洪,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200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理人李云峰,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系被上诉人李某甲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邑州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资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张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平安保险资阳支公司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于2015年3月23日以已经自动履行了原审判决所载的给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资阳支公司在上诉审理中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且已经履行了原审判决的给付义务,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俐审 判 员  周 岷代理审判员  胡炀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