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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信息化处与黄耀山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山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462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信息化处,住所地某地。代表人王连仲,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振芳,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山,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某地。委托代理人何少鹏、陈鑫涛,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信息化处与被告黄耀山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信息化处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信息化处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信息化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信息化处减半负担4600元。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