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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成国与被上诉人邱伟杰、王松明、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国,邱伟杰,王松明,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伟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兰路8号(金域兰湾A区)5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104国道西南侧宏宇公司西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松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成国与被上诉人邱伟杰、王松明、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成国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成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50元,由上诉人王成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关 萍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为河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