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允德与郭耀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德,郭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允德,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耀忠,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允德申请执行郭耀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耀忠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