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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允德与郭耀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德,郭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允德,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耀忠,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允德申请执行郭耀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耀忠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