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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芷雯与谢华峰抚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芷雯,谢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谢芷雯。法定代理人邓小丽。被执行人谢华峰。申请执行人谢芷雯与被执行人谢华峰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华峰应向申请执行人谢芷雯支付抚养费款54432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华峰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期间,被执行人谢华峰父亲代其交纳案款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华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