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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劳务费10400元、诉讼费30元,合计10430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 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