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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源成与被告王源尚、王源强、王源胜、王源利为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源成,王源尚,王源强,王源胜,王源利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王源成,男,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野县汉城街道东关街11号。身份证号:41132919400908017X。委托代理人刘学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阳市水泥厂家属院。被告王源尚(曾用名王元尚),男,193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野县汉城街道东关街4号。被告王源强(王元强),男,194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铁楼工程局汽车运输公司1队,现居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王源胜,男,194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阿拉尔市良种场。被告王源利,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源成与被告王源尚、王源强、王源胜、王源利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源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王香菊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