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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系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郑军、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彭某超出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擅自组织人员在十堰市红卫牛场村水库二处生产、销售低压成套开关设备45套,分别销售给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4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33000元),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将上述低压配电柜用于东风公司设备制造厂低压配电间;销售给叶某5台低压配电柜(价格10300元);销售给潘某2台G**-8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8500元),潘某将上述低压配电柜用于十堰威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配电房中;销售给薛某4台低压配电柜(价格8100元);销售给钱师忠1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5600元);销售给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5台低压配电柜(价格18600元);销售给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2台低压配电柜(价格5600元);销售给十堰民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台低压配电柜(价格3900元);销售给十堰翊鹏工贸有限公司7台XL-21型低压配电柜(价格5500元);销售给李某1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7000元);销售给十堰泰业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10台XL-21型动力配电柜、3台G**型低压配电柜(价格32500元)的材料,销售总金额达138600元。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生产、销售的成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1.1-2005的质量问题。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彭某超出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擅自组织人员在十堰市红卫牛场村水库二处生产、销售低压成套开关设备45套,分别销售给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4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33000元),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将上述低压配电柜用于东风公司设备制造厂低压配电间;销售给叶某5台低压配电柜(价格10300元);销售给潘某2台G**-8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8500元),潘某将上述低压配电柜用于十堰威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配电房中;销售给薛某4台低压配电柜(价格8100元);销售给钱师忠1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5600元);销售给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5台低压配电柜(价格18600元);销售给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2台低压配电柜(价格5600元);销售给十堰民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台低压配电柜(价格3900元);销售给十堰翊鹏工贸有限公司7台XL-21型低压配电柜(价格5500元);销售给李某1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7000元);销售给十堰泰业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10台XL-21型动力配电柜、3台G**型低压配电柜(价格32500元)的材料,销售总金额达138600元。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生产、销售的成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1.1-2005的质量问题。另查明,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涉案产品于2013年8月13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资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的侄儿黄俊言是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项目经理,黄俊言为该公司在二二厂承揽了配电柜更换工程,便由黄某出面从彭某处采购4台配电柜并签订购销合同,价格33000元。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叶某从彭某处采购5台低压配电柜,价格10300元。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不清楚十堰新合作超市竹山县分店电气设备控制柜的安装情况,这些都是十堰总公司派人来安装的。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因潘某所在威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配电柜老化需要更新,潘某便从彭某处采购2台G**-8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8500元。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至11月,薛某从彭某处采购4台低压配电柜,共计8100元。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张某的老公钱师忠从彭某处采购1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5600元。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十堰新合作超市竹山分店、竹溪分店、三堰分店因升级装修或新开业,汪某从彭某处采购5台低压配电柜,价格18600元。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因“七二厂”电力设施升级改造,李某从彭某处采购1台G**-1000型低压配电柜,价格7000元。2、书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营业执照,证实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的负责人是彭某,其经营范围是自动化电控设备成套、配电成套设备的制造销售;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销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销合同、收据、情况说明,证实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从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采购4台配电柜,总计33000元。企业信息表、加工合同、送货单、配电柜图纸,证实十堰泰业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从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采购10台XL-21型配电柜和3台G**型低压配电柜。现场照片,证实彭某生产、销售低压配电柜的相关照片。证明、情况说明,证实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从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购买2台低压配电柜,价格5600元;十堰民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从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购买1台配电柜,价格3900元;十堰翊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从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购买7台配电柜,价格5500元。收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记账联、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送货单,证实彭某销售给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叶某、潘某、薛某、钱师忠、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民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翊鹏工贸有限公司、李某、十堰泰业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配电柜的数量及价格。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销售给十堰翊鹏工贸有限公司的配电柜上无强制认证标志,销售给十堰泰业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配电柜使用的强制认证标志属于非法使用,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销售该批配电柜时尚未获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生产、销售的成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1.1-2005的质量问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的身份情况。(10)代罚没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彭某己向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罚款5万元。(11)认证书,证实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分厂涉案产品于2013年8月13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资质。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彭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菊审 判 员  郑 军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