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晓敏与贡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敏,贡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曹晓敏被执行人贡凡申请执行人曹晓敏与被执行人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2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贡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晓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7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贡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