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方志成与李荣春、张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成,李荣春,张亦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方志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荣春,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亦婷,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成与被告李荣春、张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志成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