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乌海市华铭钢构有限公司、姚亚豪、田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柱,乌海市华铭钢构有限公司,姚亚豪,田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柱,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海市海渤湾区。被执行人乌海市华铭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曾范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亚豪,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达区。被执行人田云新,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柱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华铭钢构有限公司、姚亚豪、田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乌达民一初字0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3800000元,未执行标的3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利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