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红伟与梅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伟,梅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赵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高红伟。被告梅占敏。原告高红伟与被告梅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人民陪审员王淼、程晓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祁新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6日,被告梅占敏借我现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如到期不还款赔偿我5000元损失。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均推拖不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梅占敏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梅占敏于2014年3月26日借原告高红伟款40000元,言明7日后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梅占敏2014年3月26日借原告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借款如到期不还赔偿原告5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本院不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梅占敏给付原告高红伟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26元,由被告梅占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辉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