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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顾勇飞与蔡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勇飞,蔡伟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顾勇飞,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蔡伟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勇飞与被告蔡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顾勇飞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顾勇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顾勇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2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