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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清与被告步显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贾某,女,住五大连池市。被告步某,男,住五大连池市。原告贾某因与被告步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贾某与步某于199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来由于步某酗酒,曾打贾某多处受伤,现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步某离婚,婚生长女步某某随贾某一起生活,婚生子步小某随步某一起生活。被告步某辩称,贾某提出离婚,步某同意离婚。步小某由步某抚养,贾某给付抚育费,债务共同负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贾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一份,证明贾某与步某系夫妻关系。步某对此无异议。2、协议书一份,证明如离婚在财产分割、债务负担方面有约定。步某异议称,不认识字,字是他签的。步某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杨敏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步某借杨敏20000.00元。贾某异议称,借钱买车了,车卖了,钱步某花了。2、郜秀容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欠郜秀容药费907元。贾某没有异议。3、李春河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借李春河10000.0元。贾某异议称,不是10000.00元,欠7000.00元。4、于国祥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借于国祥5000.00元。贾某没有异议。5、高庆丰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借高庆丰10000.0元。贾某没有异议。6、���阔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借秦阔7000.00元。贾某没有异议。7、刘泰山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借刘泰山20000.0元。贾某异议称,不是20000.00元,欠16000.00元。8、王久勤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借王久勤5000.00元。贾某没有异议。9、李春义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借李春义1000.00元。贾某异议称,不知道。10、步青田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欠步青田11000.0元。贾某没有异议。11、宫建军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欠宫建军20000.00元。贾某没有异议。12、杨占山欠据手抄件一份,证明欠杨占山28500.00元。贾某异议称,就知道20000.00元。经本院庭审质证,贾某提交1、结婚证一份,2、协议书一份,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步某提��的12份欠据手抄件,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贾某与步某于199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生育长女步某某,长子步小某。债务近200.000.00元。近因子女教育,家庭生活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时厮打。故贾某要求离婚,步小某由步某抚养,不承担债务。本院认为,贾某、步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双儿女。虽婚后因生活琐事夫妻间有事发生争议,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步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贾某、步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审判长  李健松审判员  王春梅审判员  赵雪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静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