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岐明化工有限公司、吕旭峰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岐明化工有限公司,吕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2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朱元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岐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旭峰。被执行人吕旭峰,男,汉族,1976年7月9日生,户籍住址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岐明化工有限公司、吕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8200元、钢瓶押金20000元、赔偿运输费5300元、违约金46201.4元及本案诉讼费5123元。本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岐明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吕旭峰暂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