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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妮妮与安徽炜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妮妮,安徽炜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妮妮,女,1983年6月2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炜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献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妮妮与被执行人安徽炜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7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