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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凯程纸业有限公司、张献芝、李武、李章勇、李章雁、,曾振宇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被执行人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芝。被执行人李武,男,被执行人张献芝,女,被执行人李章勇,男,被执行人李章雁,女,被执行人曾振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典当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619160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9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