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立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23-1号申请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新,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26号。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西里丙区601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开发的等价值房地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开发的等价值房地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