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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洪文与仝章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文,仝章鹏,李珊珊,仝某某,仝章有,陈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洪文,又名李红文,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直友,男,1953年5月5日出生。被告仝章鹏,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珊珊,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仝某某,男,2009年9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珊珊,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仝章有,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被告陈秋香,女,1960年8月7日出生。原告李洪文诉被告仝章鹏、李珊珊、仝某某、仝章有、陈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洪文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洪文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