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重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邓州市杏山村委会与邓州市八一预制购件厂为其他合同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杏山村民委员会,邓州市乡镇企业物资供销公司,邓州市八一预制构件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重字第19号原告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杏山村民委员会。被告邓州市乡镇企业物资供销公司。被告邓州市八一预制构件厂。负责人杨德玉,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杏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邓州市乡镇企业物资供销公司、被告邓州市八一预制构件厂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杏山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杏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玉涛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肖 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