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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大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执字第00222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