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淼要求宣告于立光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3号申请人:于淼,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监护人于海洋,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于淼要求宣告于立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于立光系申请人于淼的父亲,其与陶玲(申请人母亲)于1997年结婚,1998年6月23日生育一子于淼。于立光于2003年离开其住所地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于淼及其监护人于海洋以被申请人于立光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于立光失踪。经查,于立光,男,1978年6月8日出生,辽宁省台安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赵荒村01组,系申请人于淼的父亲。于立光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于立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立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立光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立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昊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