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冮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冮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冮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2517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额为2517元,此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