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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