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额为10000元,此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民五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