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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建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珍,郭发,刘志红,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珍,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郭发,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刘志红,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建珍与被执行人郭发、刘志红、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登记在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Q061**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限为一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本院将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Q061**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成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