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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葛乃敏、李德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葛乃敏,李德秀,徐晓峰,葛荣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2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258号。被告葛乃敏,男,汉族。被告李德秀,女,汉族。被告徐晓峰,男,汉族。被告葛荣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葛乃敏、李德秀、徐晓峰、葛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葛乃敏、李德秀、徐晓峰、葛荣凤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7元减半收取为251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8.5元,由中国银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岗